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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3月31日 星期日

他們並不反對鐵路地下化,也願意成全台南市民的心願


【轉自 徐世榮 老師】
    房子雖然拆了,至少還保留了土地,在徵用結束之後,他們還能夠回來,把房子蓋回來,仍然是充滿希望的;土地徵收則是完全不同,房子沒了,土地沒了,一輩子的心血也都沒了,未來何處是他們的家呢?

    他們並不反對鐵路地下化,也願意成全台南市民的心願,因此他們主動提出土地徵用替代方案,希望政府不要逼迫他們搬遷,讓他們未來能夠繼續住在那裡,就是這麼的簡單,他們的心地就是這樣的善良。對於他們這樣的心願,社會大眾是否應該努力來成全他們?大家一起來看看鐵工局的規劃案有否轉圜的餘地?努力幫鐵工局尋找可行替代方案,這是否才是我們應該抱持的心態呢?出乎我意料之外的,我看到一些人的討論卻是用嚴厲的語言,指責他們,逼迫他們一定要接受土地徵收,一定要搬遷,請問這些人怎麼有權利這麼做呢?自救會又究竟是犯了什麼錯,這些人要如此的對待他們?

    整個土地徵收制度是嚴重傾斜的,對自救會是非常不利的,自救會是完全屬於弱勢之一方。若以昨日鐵工局舉辦的公聽會為例,它僅是虛有形式,實質上對自救會大概是沒有幫助的,為什麼?請大家想想,這個公聽會是鐵工局舉辦的,但是,事業計畫及土地徵收計畫也都是由鐵工局提出,這不就是球員兼裁判嗎?有可能公正嗎?長久以來,我從未參加過一場公聽會,最後主辦單位的的結論是不應徵收,究其原因就是這個結構性的問題,而這樣的制度設計並不符合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〉的要求。

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〉明白指出「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,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,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。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、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,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,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有所依據。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,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,俾公益考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,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。…土地法各款用語有欠具體明確,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,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。」遺憾地,後來政府雖制定〈土地徵收條例〉予以回應,但卻是虛晃一招,只作表面功夫。

    土地法學者陳立夫(2007,230)特別指出,「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關於舉行公聽會之規定,並非即為上開大法官解釋中所謂之『於徵收計畫確定前,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』之機制。…而此需用土地人所舉行之公聽會,其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之內容,應為事業計畫擬定有關者,尚與土地徵收計畫之審核時所應聽取意見之事項有別(蓋事業計畫與土地徵收計畫之應有內容及其所應考量之事項均不同)。」陳立夫明白主張,「我國之土地徵收程序,並不因土地徵收條例新增上開特點,而得以實踐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所宣示關於土地徵收之正當程序;質言之,事實上土地徵收條例欠缺被徵收人陳述意見之規定(2007:228)。」

    陳立夫進一步指出,「有關土地徵收時之公益、私益衡量機制,乃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,乃至憲法第15條所定『保障私人財產權』之精神所不可或缺者。於是關於此點,如何強化改進,以建構足以確保土地徵收公共利益之法制度,是為重大課題,且為急務(2007:276)。」但是,多年以來,言者諄諄,聽者藐藐,土地法及政策學者之言就如同是狗吠火車,縱然〈土地徵收條例〉於2012年修正,但是對此仍未有任何的改變,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並未有根本的變革,人民之權益仍未獲保障,這也使得許多地方紛紛出現激烈抗爭的原因。

註:陳立夫,2007,《土地法研究》,台北市:新學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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